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中文名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前提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授予独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授予条件编辑语音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